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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团认损(旅行者与旅行社纠纷旅行社免责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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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旅行是很多旅行者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旅行者与旅行社之间常有纠纷发生。这些跟团旅行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权益受损的责任都是由旅行社承担的。那么旅行者与旅行社纠纷旅行社免责情形有哪些呢?具体的免责情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请耐心的往下阅读。旅行者与旅行社纠纷旅行社免责情形:一、第三人行为导致游客损害的免责一般而言,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行业的专门机构比游客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更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为此,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了旅行社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主要表现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预防义务和游客受到人身伤害时对其及时救助的义务等。旅客在旅游中发生身体或财产上之事故,例如生病、遭抢、被窃、遗失证件财物等等时,因旅行社在旅游当地之处理能力通常较旅客为佳,故不问是否可归责于旅客或旅行社,甚至是因为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旅行社均应为必要之协助及处理。但如因非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费用如医疗费、代办证件费用或信用卡挂失费用等等,则由旅客负担。但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丙报名参加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后,未经丙同意,丁旅行社将丙转团至甲旅行社。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的旅游大巴被乙劫持,乙在劫持过程中造成甲旅行社组团的游客丙受伤。乙自应对丙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甲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证明甲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丙可请求丁、甲两旅行社对乙不能赔偿部分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连带责任。二、游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免责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根据旅游线路、旅游项目的不同,可能会向游客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要求游客如实填写健康情况表。对此,不少游客基于个人隐私往往不提供相关真实信息。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在未告知真实信息的情形下参加了旅行社者组织的不适合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致使游客出现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在旅行社已劝阻游客参加不适合其自身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下,游客仍强行参加,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权益的免责一般认为,实际上接待旅客之导游(或称之为领队)、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其通常与旅行社存在合作关系。此时,接待旅客之导游、航空公司或游览车公司、或者饭店,处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履行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之义务。因此,他们与旅客间尚无旅游合同关系存在。例如,甲旅客与乙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乙旅行社所组旅游团华东地区十日游。乙旅行社与丙宾馆达成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甲旅客为该受益第三人而居住于丙宾馆但与丙宾馆之间并无旅游合同关系。因此,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游客可直接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追究其侵权责任。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在尽到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谨慎选任义务后,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遭受损失的免责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游客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在上述期间内,游客一般已离队单独行动,旅行社对游客的活动情况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游客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风险。进而,旅行社也无法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及告知义务等。因此,如果游客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旅行社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旅客之所以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程,一般是因为对旅游行程中的旅游景点的风俗习惯、路线或是语言不熟悉,而旅行社则因业务关系较之游客更为了解当地情形。因此,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游客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例如,当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遭受金钱丢失、生病受伤或被抢劫等人身或财产损害,旅行社应附有协助游客报警、送医就诊等救助义务。也即只有在旅行社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游客才可能援引本条追究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的责任。五、游客随身物品灭失的免责在审判实践中,因游客行李物品灭失而发生的纠纷时有发生。游客的行李物品一般可分为行李物品和随身物品。对于不方便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旅行社自应尽到保管义务。但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如事先未交由游客保管,则游客有无保管义务则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旅游关系中,游客是消费者,旅行社则是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两者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如果在旅游行程过程中,发生游客随身物品的丢失,则从周全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出发,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其理由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该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游客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旅行社违反该条之规定,则游客可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认为,旅行社对游客随身物品并无上述保障安全义务。理由在于,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游客随身携带物品并未实质交付旅行社保管,不在旅行社实际控制之下,旅行社客观上不能履行保管义务,也无法承担该保管责任。而且,即便强行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游客的随身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存在举证困难。因为游客一般事先未对随身物品向旅行社公示,很难举证证明在旅游过程中丢失的具体物品类别及其数量。因此,如果上述随身物品丢失,游客也不能主张旅行社对此承担责任。除了上述情形外,即便是游客交由旅行社代管的行李物品,如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游客的过错、物品自然属性造成损失的,游客一般也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六、游客脱团后遭受损失的免责所谓脱团,一般指团队游客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未经同意离开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游客应尽的协力义务,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游客脱团期间的去向,旅行社一般并不知晓。这事实上导致旅行社无法继续提供旅游服务和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游客在脱团后遭受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社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旅行社在游客脱团的问题上存在过错。旅行者在权益受损有有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但是有上述六种与旅行社纠纷情形发生的话,旅行社无需承担其法律责任,而旅行者也无权追究旅行社的责任。故而旅行者在追究旅行社的责任前需要仔细考虑旅行社是否需要负责,如果非免责的话可以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办法维权。

不少旅行社打出“低价游”招牌,这些“低价游”背后有什么猫腻?外出旅游如何选择旅行社?如何规避合同、价格陷阱?

暑期期间,各家旅行社纷纷打出“最低价”、“超低价”等招牌吸引顾客。

旅行社打出的低价牌,其服务能有保证吗?这些“低价游”背后有什么样的猫腻呢?市民又如何才能规避这些低价陷阱呢?记者对此进行了全面调查。

个案点击:

交了旅游基本报价,还要另外交费

近日,市民徐先生打算带家人外出游玩。看到一家旅行社打出了海南游1180元的报价后,徐先生来到该旅行社咨询,听了工作人员介绍后颇为心动。当一切准备妥当,徐先生来到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却被告知除了要交1180元外,另外还要再交近600元的其他费用。旅行社对此解释说,额外交的这600元包括机场建设费和一些景点门票等必选消费,这部分费用不包含在基本报价内。

对此徐先生有些想不通并提出疑问:广告上为何不提及这部分费用?他认为商家此举有欺骗消费者之嫌。

无独有偶,市民秦先生一家三口日前参加了一个两日生态游,旅行社当时报出的价格很便宜:一家三口两日之旅总共才三百元。可真正来到了山脚下才发现所谓的山,只是一个地形稍复杂的土丘,而瀑布也与他想象中的相差甚远。爬山不过半个小时就打了个来回,沿途的小游戏景点也很常见,如幸运套环、打彩弹,还有踩气球等等,秦先生的孩子直抱怨,还不如爬千佛山过瘾呢!

记者了解到,徐先生和秦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很多市民都是被旅行社广告中打出的低报价吸引过去,认为广告中的报价就是整个旅游的总费用,殊不知还要交纳其他费用;有时交了全额费用,到景点一看,却发现景观和旅行社当时介绍的相差甚远。

记者采访发现,类似徐先生和秦先生的遭遇,不少外出旅游的人都碰上过,旅游消费,真是花钱买来一肚子烦恼。

延伸调查:

“低价游”背后陷阱不少

今年6月,省城市民胡先生在省体育中心附近接到一旅游公司的宣传单,正好胡先生的两个亲戚想去海南旅游,胡先生看到传单上标注海南双飞4日游每人只要1400元,包括了来回机票、食宿费用和四大景点门票,看到这价格比市面上要低,胡先生便打电话去报团。

但就在签订合同时,胡先生却被对方告知,除交纳这些费用之外,还必须交纳2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200元的杂费,胡先生有种上当的感觉。

据记者了解,从济南到海南,如果机票不打折的话,光来回的机票差不多就得三四千元了,而参加旅游团,来回飞机,加上在海南吃、住、玩,最低报价才有1180元,这里面有什么“玄机”呢?

省城一旅行社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现在飞海南的航空公司和航班都特别多,竞争的激烈使航空公司给旅行社的折扣优惠都已经到了5折甚至4.5折左右,旅行社一般都选择的是早晚时段不太好的航班,从而价格更便宜。

另据了解,像海南地接社大部分采取与泰国地接社一样的做法,即每个游客只象征性地收上一两百元的接待费用甚至不收游客住宿酒店、餐饮和接团的费用,而是从游客购物和自费项目的消费中提取利润,因而造成海南游目前的超低价。但这样游客一到当地的话,导游就要将游客领到当地购物场所。

据介绍,像海南游这样的项目,游客一到旅游地,大多要被领到购物场所购买珍珠水晶、游览黎村苗寨、参加某些水上运动等,这都成为导游索取高回扣的方式,相应地游客的旅游时间被占用,游览时间、项目自然被削减了。此外,由于游客对景区路线不熟悉,旅行社便将部分旅游内容省去;还有的旅行社通过模糊化报景点,实际上很多景点仅是路过,游客根本没时间游览。

更有甚者,一些游客报名参加国际游线路,明明是冲着一些大旅行社的招牌而去,不料临到出发前,旅行社方面却会忽然变卦,称原有的线路报名不满额,所以不得不和另一家旅行社合团出发,而后者的资质往往不如原来的这家大社。游客不知情,便也只能接受,其实这里面就经常有旅行社的“小九九”———有时候并不是该社没有线路,而是它将游客“卖”给另一家小旅行社,以便牟取更大的利润。

采访中,一位业内人士称,随着旅游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旅行社纷纷压低报价,一些外地游、出国游线路的价格低得吓人,有的报价甚至低于成本。为了弥补损失,旅行社就会把应该包含在报价内的部分费用另行向顾客收取,这种做法逐渐成了一种“行规”。据一位从事旅游工作多年的导游透露,在导游圈内,把旅游团分为“肥团”和“瘦团”,如有些客人爱购物这是“肥团”,但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那些时时要按合同办事的游客,就成了“瘦团”。

消协提醒:

理性消费是避免受骗的关键

据济南市消协有关人士介绍,旅游纠纷大多集中在广告误导、安全无保障、合同违约、随意转团等几个方面。

旅游消费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据消协有关人士分析,主要原因是:部分旅行社没有使用规范性旅游合同,其设定不科学、不合理,是旅行社自行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难预测到合同中的陷阱;旅行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旅行社经营行为不规范;旅游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另据消协有关人士介绍,有些市民之所以掉进这样的陷阱,还是自己消费不够理性所致。在外出旅游方面,市民更应当有“一分钱一分货”的观念,进行理性消费。市民不要因为价格便宜就和一些没有品牌的“黑社”签订协议,一定要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接洽业务;其次,要明确行程中的景点和费用,明白团费包含哪些旅游项目。按照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后,任何超出行程的费用,游客都可以拒付,如果因此造成旅游服务质量下降,可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在一些附加旅游购物点,游客更要用理性战胜欲望,不需要的东西不要贪便宜,不要随大流,更不要被一些导游“过了这个村没这个店”的推荐所引诱。

消协部门同时提醒消费者,外出旅游要挑选有信誉的旅行社,正规旅行社拥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次,要跳出只求价格低、不顾服务质量的怪圈。不能简单地以价格衡量一个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优劣,还要看清标价所包含的旅游项目。另外,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涉及的诸多细节如旅游日程、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用餐等的表述要严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旅游消费要做到“六清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但合同里的各种陷阱也不少:一些旅游合同中有文字游戏,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少或免除经营方义务,口头合同约定不清,责任不明以及观光游变成“购物游”、“违规游”等。业内人士认为,只要游客处理得当,有很多旅游行程中的侵权案件是可以避免的。

针对旅游中的种种陷阱,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周长鹏律师认为,消费者要避免这些陷阱,必须做到“六清楚”:

对旅行社提供的路线和价格要清楚。分解报价,明晰收费与相应的标准,逐项约定,不为价廉广告宣传所迷惑。二是对旅行的时间和交通工具要清楚。三是旅行的吃住档次和标准要清楚。四是旅游购物时商品的质量和价格要清楚。谨慎购物、明辨真伪、货比三家,存好发票。五是选择什么样的旅行社和签订什么样的旅游合同要清楚,注意将各项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六是出现纠纷怎样依法维权要清楚,权益受侵害应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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